李離伏劍

 

      李離是春秋時期晉國的典獄長官,一向秉公不阿,執法如山。有一次,他在審閱過的案件中發現一起錯判死刑的冤案,感到惶愧不已,立刻脫下官袍綬印,讓衛兵把自己捆綁起來,送到晉文公的大殿前,請判處死罪。

 

      晉文公見了,慌忙下座為他鬆綁,說:「官職既然有貴有賤,處罰也當有輕有重,再說這件案子是下面官吏弄錯的,並不是你的罪責。」

 

      李離長跪不起,說:「臣下佔據的官職最大,從來也不讓給下屬一點權;享受的俸祿最多,也從沒有分給下屬一點利。今天我有了過錯,難道就可以推卸給下屬嗎?請判處死刑吧!」

 

      晉文公聽了,不高興地說:「照你這麼講,下屬犯罪,上司有責,難道連寡人也有罪了嗎?」

 

      李離回答:「典獄訂有反坐之法,判錯刑者便當服刑,殺錯人者就要被殺。國君因為我能體察民情,聽微決疑,而任命我為典獄長官,如今卻經臣下之手造成了冤殺案,我罪該處死!」說罷,他猛地站起,朝衛兵手執的寶劍撲去,頓時鮮血迸濺,死於堂前。

 

     

      李離者,晉文公之理也。過聽殺人,自拘當死。文公曰:「官有貴賤,罰有輕重,下吏有過,非子之罪也。」李離曰:「臣居官為長,不與吏讓位;受祿為多,不與下分利。今過聽殺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聞也。」辭不受令。文公曰:「子則自以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」李離曰:「理有法,失刑則刑,失死則死。公以臣能聽微決疑,故使為理,今過聽殺人,罪當死。」遂不受令,伏劍而死。

《史記‧循吏列傳》

 

 

【今解】

 

      中國歷史上有包拯、海瑞等等不附權貴、執法如山的清官,一向傳為美談。但是,像李離這樣以身殉法,拿自己開刀的事例,還不多見。

 

      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。事實上在專制統治的社會裏,這是無法辦得到的。晉文公在春秋五霸中尚屬一位開明的君主,但他也認為刑罰的輕重應按官職的高低來定,也就是說,官職越高的人就可以越不受法律約束。李離否認了這一點。他的可貴之處就在於:第一,他以自己生命來體現「王子犯法,與庶民同罪」的法律嚴肅性;第二,他敢於負責,認為自己既然掌握的權力最大,享受的待遇最高,而且從不分給屬下一點,因而有了錯誤和罪責也沒有絲毫理由推給屬下。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oktakhk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